部 備發央軍優化年第調整項出機相決定海關號 總署 中展部製措公告公布關物口管委裝無人商務施的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布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製措施的商务署中決定
【發布單位】安全與管製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發文日期】2026年10月1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製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部海备发布优經國務院、关总公告管制中央軍委批準,央军決定優化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物項的委装物项出口管製措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展部整无滿足以下特性的年第物項,未經許可,号公化调不得出口:
(一)7A103.b. 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人机自動駕駛儀(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42010.10)。
(二)7E103 用於7A103項所管製物項有關技術:
a.用於研發、相关生產或使用7A103.a項所管製物項的出口措施雲台穩定技術;
b.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7A103.b項所管製物項的决定任務載荷技術。
(三)9A012.a.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商务署中並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部海备发布优“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10090.10、88061000.10、关总公告管制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鍾小於3h,以及在大於等於46.3km/h(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
2.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h。
技術說明:
1.“操作人員”是指負責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專業人員,通過地麵控製站對飛行器進行遙控或編程,以確保飛行任務的順利完成;
2.“續航時間”指換算到國際標準大氣環境條件(ISO2533:1975)下海平麵零風狀態的持續飛行時間;
3.“自然視距”是指在沒有任何人為幹擾和大氣汙染的理想條件下,地球表麵上觀察者能夠清晰看到物體的最大距離。視距是指在地球表麵上,由於地球曲率的限製,觀察者能夠清晰看到物體的最大距離。在實際應用中,通常考慮大氣條件對視距的影響。
(四)9A012.b.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發動機:
1.專門設計用於在15420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kW的航空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於等於400N的渦輪噴氣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專門設計用於9A012.a項所管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機載無線電通信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大於等於30dBmW(dBm);
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10架。
技術說明:
1.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是指實際發射係統在給定方向上的輻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線產生相同功率密度時所需的發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mW為參考功率的對數功率單位,用於表示信號的絕對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項所管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於等於300km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備自主飛行控製和導航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於80L的氣霧劑布撒係統/裝置;
2.經設計能夠配備容量大於80L的氣霧劑布撒係統/裝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備操作員從“自然視距”外控製飛行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於80L的氣霧劑布撒係統/裝置;
2.經設計能夠配備容量大於80L的氣霧劑布撒係統/裝置。
說明:9A112項不管製為娛樂或競賽專門設計的模型飛機。
(七)9A901 “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專門設計用於配備搭載“無人駕駛航空器”螺旋槳的無刷電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額定電壓大於等於48V;
2.額定功率大於等於3kW;
3.額定功率密度大於等於3kW/kg;
4.額定轉速小於等於3000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專門設計用於搭配9A901.a項所管製物項的電子調速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44099.70、90328990.95):
1.額定電壓大於等於48V;
2.額定功率大於等於3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纖維複合材料製成,可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槳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71000.10):
1.定距槳槳葉結構過旋轉中心,槳葉旋轉中心至槳尖的長度大於等於762mm;
2.定距槳槳葉結構不過旋轉中心,槳根端麵至槳尖的長度大於等於648mm;
3.槳根部分具有變距功能。
說明:9A901.c.3項“變距功能”是指槳根端麵具有變距銷,或槳根部分具有連接變距搖臂的孔洞等可實現變距功能的結構。
(八)9D901 為研發、生產或使用9A012.a、9A112項所管製物項而專門設計的軟件。
(九)9E901 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9A012.a、9A112項所管製物項的以下技術:
a.飛行控製技術,包括單機控製技術、集群控製技術等;
b.自主導航技術,包括慣性導航技術、地景匹配導航技術、抗幹擾衛星導航技術等;
c.感知避讓技術;
d.整機係統設計技術。
(十)9E902 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項所管製物項的技術。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極地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設計與製造技術:
a.在船載移動平台或冰麵起降;
b.最大起飛風速大於等於6級;
c.最低工作溫度小於等於-30℃;
d.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6h;
e.載荷搭載能力大於等於10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麵向弱通信環境的複雜陸域無人平台人機混合操控技術:
a.圖像語義壓縮率大於等於75%;
b.單幀圖像重建延遲小於等於150ms;
c.端側任務鏈正確解析率大於等於70%;
d.自然語言交互響應時延小於等於1s;
e.未知環境任務執行成功率大於等於95%。
(十三)0E903 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0A903項所管製物項的反無人駕駛航空器技術等。
二、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製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屬於本公告所列物項的,應向海關申報其特性等指標信息,並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於出口管製物項”。不屬於本公告所列物項,但特性等指標接近的;或用途不屬於本公告所列情況,但其他特性等指標符合的,應向海關申報其特性等指標信息,並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於出口管製物項”。對上述填報信息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經營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依法適用的許可便利措施:
(一)對於9A012.a.1項所管製物項的出口,出口經營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後自行出口。
(二)對於9A012.a、9A112項所管製物項用於參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展覽會(防務展、警務展除外),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即原樣複運回原出口地;參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舉辦的展覽會(防務展、警務展除外),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即原樣複運進境,出口經營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後自行出口。
(三)出口經營者登記填報的商品編號、監管方式、數量、最終用戶等信息應與向海關申報信息一致。
(四)對於建立兩用物項出口管製內部合規製度且運行良好,具有相關兩用物項出口記錄和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終用戶的出口企業,可依法適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
(五)對於違規出口、違規轉賣轉用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製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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